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宗教团体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