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举行宗教活动的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