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是指信教公民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和习惯集体进行的拜佛、诵经、经忏、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受箓、朝圣、朝觐、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度亡等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