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第十六条已修改符合参加省社会保障基本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应当支持宗教教职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