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五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宗教教职人员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须经邀请地和派出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须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