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不力的;
(二)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没有到现场指挥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的;
(五)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