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的;

(三)对明显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只处罚不纠正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整改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尚不构成犯罪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