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