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