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随车人、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知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调查交通事故逃逸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