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或者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清除障碍。当事人无法及时清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清障单位予以清除,清障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清障。清障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支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