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或者标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已建成通车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