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技术状况,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接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告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先行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治理交通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