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九条已修改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