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十条已修改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的客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以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喷涂校车标志。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