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八条已修改已经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补领号牌、行驶证的;(三)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