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七条已修改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同时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