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六条已修改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自行车;(二)电动自行车;(三)人力三轮车;(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