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已修改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