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已修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当事人提供车辆报废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对报废营运车辆及其他大型客车、货车进行解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