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进行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如实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的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