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已修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二)按照规定项目和方法检验机动车;(三)使用的检测装置(仪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装置;(四)向车辆送检人出具检验报告;(五)建立检验车辆的交通安全技术档案;(六)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七)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八)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