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为车辆喷涂或者改装客运出租、货运出租、教练车标识、设备的;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的许可,但使用无相应道路运输证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