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运输辅助业经营的;(二)客运班线经营者变更班次、起始地或者目的地,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超越核定的类别、项别,运输危险货物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