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