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