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