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道路停车、照明、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