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指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道路停车、照明、地下管线和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