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论证或者听证,并经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