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第十五条有效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论证或者听证,并经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