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市道路包括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和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行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的标准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