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设施的,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