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死亡的,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