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并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