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工作汇报、执法检查、视察等工作中,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