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