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