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电子表决方式。在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以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