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有关机关负责人关于人事任免情况的介绍,决定将人事任免案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对被提请任免的人员有不同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考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配合了解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