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时,应当将人事任免案和被提请任命人员考察材料等,发给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