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六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应当对被提请任命的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具体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承办。考试结果应当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然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