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三条已修改凡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选,有关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全面考察。送达人大常委会的考察材料应当如实反映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客观、准确地反映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和法制观念,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任前公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凡不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的,不得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其担任相应的职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