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二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其任职机构被撤销或者被合并的,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相应的职务;如果其任职机构名称变更的,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其相应的职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