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其任职机构被撤销或者被合并的,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相应的职务;如果其任职机构名称变更的,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其相应的职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