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四条已修改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签署。提请机关应当将人事任免案、被提请任命人员考察材料以及人事任免呈报表等,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达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