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一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新的一届人民政府的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局长、主任。不继续提请任命上述职务的人员,其原职务自行终止。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