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