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后,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