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损害文物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对文物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