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每年6月28日为本市文化遗产保护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