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利用国有文物的事业性、经营性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保护。鼓励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