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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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利用国有文物的事业性、经营性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保护。

鼓励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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